昆明理工大学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字〔2011〕52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理工大学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完善我校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和培养期内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管理工作的规定》(昆理工大校人字〔2005〕3号)、《关于做好我校省高校教学和科研带头人培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理工大校人字〔2005〕4号)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各类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人才培养项目是指: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云南省引进高端科技人才项目、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培养项目、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项目和云南省高校教学和科研带头人培养项目等由上级部门设立、以人才培养为目的,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的管理。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包括由上级部门核拨的经费和学校支持配套的经费。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实行经费卡管理制度。在上级部门核拨进校、学校支持配套经费匹配到位后,由人事处通知校财务处建帐办卡,并按规定额度划拨经费入卡。学校支持配套的匹配经费单列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人才培养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负总责,经费使用应遵照批准的培养任务书或培养协议中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有关要求,合理安排使用进度和使用目的,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额度内使用经费。

第六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技术引进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

(二)业务培训费:符合培养任务书或培养协议要求的个人专业素质提升产生的业务培训费。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四)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五)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助研津贴)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水电煤气费:项目相关的科研实验办公用房产生的水电煤气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况的,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不予支付:

(一)餐饮费;

(二)购买非科研实验用产品设备费;

(三)购买照相机、摄像机等同时可供家庭使用的电器;

(四)用于各类罚款、商业保险、捐款、赞助的;

(五)用于支付参与立项项目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费的;

(六)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的;

(七)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财务有关规定的;

(八)超出规定经费卡使用额度和使用范围的;

(九)其他国家、省、学校规定禁止支出的。

第八条根据上级部门各类人才培养项目的有关规定,对准许提取管理费的,人事处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费;不准提取管理费的,不得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人事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业务费用的支出。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会务费、电讯费、车辆使用费、劳务专家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场地租用费和办公用品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

第九条人才培养费使用申请人申请,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持卡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条人才培养费用于购置实验设备、实验耗材等物品时,须按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建账立卡,财务处方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人事处提取的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费的报销,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各学院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部门、经费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做好各级检查或经费审计。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学校有权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不履行培养项目合同或协议的;

(二)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导致难以完成预期培养任务的;

(三)对组织的检查、评估、考核等不配合或不按时完成的;

(四)培养计划被终止、撤销或考核不合格的;

(五)经费使用发生违规违纪,使用不当的;

(六)经费负责人与学校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上级部门要求停止经费使用的;

(八)符合其他需要停止经费使用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人才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校对: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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