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科研助理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人字〔2014〕27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助理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科研助理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9月10日

昆明理工大学科研助理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和《昆明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科技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

第三条 科研助理是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非事业编制用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经所在部门及科技处同意,可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五条 科研助理岗位分为项目研究岗位、实验(工程)技术岗位和科研辅助岗位三类。

(一)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岗位。

(二)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设置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岗位。

(三)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六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的招聘,由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提出,经所在部门及科技处同意后,由部门委托人事处招聘,或由部门直接选聘。

第七条 应聘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聘项目研究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应聘实验(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聘科研辅助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招聘的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与学校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以科研项目执行期为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待遇

第九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用工经费(包括工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由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负责筹措,并按时足额向学校非编人员用工经费专用账户划转用工费用。

第十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用工经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的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从纵向科研项目筹集的,应在立项时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立项后按核批预算据实列支。在研科研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并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相应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鼓励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从横向科研项目等其他渠道筹集科研助理的用工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按照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项目研究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同级同类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不享受教师弹性工作制,实行标准工作制。寒暑假期间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由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决定工作和休假时间。

第十三条 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负责科研助理岗位职责的制订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根据需要可与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其在受聘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科研成果显著、表现突出、考核优秀,并符合当年学校事业编制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要求的,通过公开招聘,可择优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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