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人字〔2014〕14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印发《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根据学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计划方案,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促进管理重心下移,学校对《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人字〔2013〕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把修订后的《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4月1日

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强化请假考勤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纪律

(一)教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学校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

(二)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制,作息时间按照学校规定执行。聘用在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人员,工作时间按照学校或部门工作时间安排有关要求执行。

(三)教职工应当按时参加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四)教职工凡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种类及期限

(一)探亲假

1、在我校工作满1年、与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到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在我校工作满1年、与父母分住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可以享受到父母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未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派出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人出国1年以后。不符合探亲条件申请探亲的,按事假处理,批准期限不超过3个月。

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6个月;不足4年给假一次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个月;3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70天;2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1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20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也适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地区)回来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

5、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原则上一般在寒、暑假期内安排。享受探亲假者根据探亲路途远近,适当给予往返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10天。

(二)事假

1、教职工处理私事一般应利用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进行,确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

2、因私事请事假出国出境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故确需续假的,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病假

教职工因病经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根据病情的轻重、省医保医疗定点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给予适当的假期。

(四)产假

1、合法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晚育者(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者,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天,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产假42天。

(五)婚假

职工结婚一般可给予婚假3天;职工为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给路程假。

以上假期除有特殊说明的外,批准假期时间均包括寒暑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请假审批

(一)探亲假。在职职工赴国内外探亲的,须填写《探亲假审批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其中赴国外探亲的,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外方的邀请信和归侨、侨眷证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并办理短期离校手续。

(二)事假。请假人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请假15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因私出国出境的,一般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审核,再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并办理短期离校手续。

(三)病假。请假人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请假6个月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在6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职工请病假一次最长批准时限为1年(精神病、癌症、麻风病除外),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须重新审批。

(四)产假。请假人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五)婚丧假。请假人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批准。

(六)凡请假的教职工一般均应由本人在事前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能休假。因突发事项,本人事前来不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待事态稳定后由本人补办。

(七)补假、续假、销假办理程序按请假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续假,本人应在原假期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不得采取补假的方式续假。销假,本人应在请假期满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销假申请。请假事项报人事处审批的,须在部门批准3个工作日内报送。

(八)处级干部请假除按上述条款履行请假手续,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各部门正职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报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批准;请假离开昆明或请假3天以上的,在征得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同意后,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2、各部门副职负责人,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报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经部门正职负责人同意后,由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经部门正职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征得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同意后,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3、处级干部的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在批准后应同时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九)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需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病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恢复工作手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病退手续。

(十)非特定人员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占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出境的,不须经过学校批准,可自行前往,一切责任自负。

(十一)教职工请假理由不充足或请假对工作有影响、妨碍时,各部门负责人可不予批准,或缩短假期,或延期给假。

(十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请假审批负主要责任。

四、假期待遇

(一)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按规定负担。探亲假一般只能乘火车硬座,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国内段路费发至入境口岸,国外段路费自理。归侨、侨眷批准在国内外地会亲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二)事假。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补贴。

(三)病假。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教职工,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四)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各种津补贴照发。

(五)以上假期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旷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假期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4、申请调动工作,但尚未办理完备调动手续,离开岗位的;

5、参加国内外进修、访学等培训超过批准期限,未返校工作的;

6、请假理由系伪造的、不属实的;

7、迟到、早退6次或1次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二)旷工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对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学校可单方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旷工的教职工,各部门须及时批评教育,动员其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六、考勤管理

(一)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部门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对考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或放任不管等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部门考勤员需做到按日考勤,逐人登记,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登记表》,妥善保管考勤登记表和缺勤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职工出勤情况,参加脱产进修培训、做访问学者、攻读研究生、挂职锻炼、支教外借等因公因私离岗情况,参加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情况,均应列入考勤登记。

(三)各部门考勤员依据考勤登记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缺勤报表》一式三份,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一份于每月5日前(公休、节假日须提前报送)报人事处,一份送校绩效办,一份由部门在部门内公示后留存备查。

(四)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分配、奖惩表彰、年度履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未经人事处或学校同意,擅自向校内其他部门或外单位外借编内正式职工的,停发借出人员的一切待遇,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职工,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考勤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云南省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人字〔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探亲假审批表

2.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登记表

4.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缺勤报表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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