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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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理工大校人字〔2009〕53号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昆明理工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昆明理工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昆明理工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昆明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11月6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11月9日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依据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任务,坚持标准,宁缺毋滥,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把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

(三)平等自愿,合同管理。学校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学校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四)严格考核,动态管理。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要求,以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严格考核,把工作绩效作为考核的重点,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及解聘的依据,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系列。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各级各类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

校内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也称为职员岗位。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学校教育教学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专任教师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和兼任管理型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学生工作一线设置的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技术、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和幼儿教育等8种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四)特设岗位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因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总量

学校的岗位总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确定,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及校内机构岗位调整。管理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8%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74%设置,其中教师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56%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标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8%设置,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降低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校内各部门的岗位总量由学校核定。

五、岗位等级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分别对应三至六级管理岗位;中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科级正职、科级副职分别对应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九级、十级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另行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学校对校内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其中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有正高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一级,无正高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为五级,幼儿教育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八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一级。

六、岗位结构比例

(一)管理四级及以上岗位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三级至六级管理岗位数量按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35%确定,其中五、六级管理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七级和八级管理岗位数按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60%确定,七、八级管理岗位之间比例为1:1。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校内部门的功能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综合确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三)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全校总体最高控制结构比例为1.6:3.8:3:1.6,其中,教师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全校总体最高控制结构比例为2:4:3: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全校总体最高控制结构比例为0.5:3:3:3.5,幼儿教育岗位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6.8:3.2。

(四)全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和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和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一级和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部门和领域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0.2:0.3:2:4:3.5。

(六)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七、专业技术岗位名称

(一)教师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三)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详见附件《昆明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对照表》。

八、部门岗位分解

(一)管理岗位的分解以各部门管理人员编制为基础,结合学校批准的部门内设机构情况,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教师岗位的分解设置,以各部门现教师编制(含科研编制)数为基础,结合部门现有人员情况,根据部门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学科发展状况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方式,分别确定各部门或学科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同时按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统一的结构比例计算确定。

A类:以本科教学为主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1.2:3.5:3.5:1.8执行。

B类: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1.8:3.5:3.5:1.2执行。

C类: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2.4:4:3:0.6执行。

D类:具有国家级重点(培育)学科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2.6:3.8:3:0.6执行。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编制数、现有人员情况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全校总体控制的结构比例计算确定。

(四)对人员编制规模较小或某类别人员编制数量较少、难以按结构比例分解的部门岗位,学校可不具体分解下达到部门,由学校统一掌握、集中调控。

(五)各部门内部的岗位分解要在学校核定的各类别、等级岗位数内,综合考虑部门内各系、所、室的状况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等因素,由部门自主分解设置。其中,一级学科博士点正高级岗位应按一般不少于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或一级学科硕士点正高级岗位一般不少于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正高级岗位一般不少于3个、教学科研团队正高级岗位一般不少于1个的原则进行分解,同一学科不做累加。

九、各类岗位设置范围

(一)校机关各党群行政部门原则上只设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经校党委批准由五、六级管理岗位转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按同时占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岗位处理。

(二)教学部门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可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可设专任教师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工程技术岗位和图书资料岗位;教学部门中的各学院设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部门均不设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具体包括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院团委工作人员和其他专职辅导员。

(三)教辅等其他部门可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类别按相应从事专业技术系列设置。

十、岗位设置程序

(一)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4.广泛听取各部门及职工对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5.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由校党委批准;

6.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二)学校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并保持岗位设置的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上岗位设置程序进行变更:

1.校内部门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学校党委批准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类别等级、调整岗位的依据。

十一、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等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1.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内容见附件《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2.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因素,体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与贡献,具体内容见附件《昆明理工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昆明理工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及《昆明理工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专职辅导员岗位、有正高级的其他专业技术一至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参照专任教师岗位相应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主要以技能水平为依据,具体内容见附件《昆明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三)受聘人员在年度和聘期岗位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可申请应聘原受聘类别、等级的岗位。

(四)应聘人员凡与聘用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到该部门从事财务、人事或纪检等管理岗位。

(五)未按学校相关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学校不予聘用。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所要求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教材和科研项目必须是本人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知识产权权属单位(新进校工作不足三年的不受此限制),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取得的,论文须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发明专利须是第一发明人。核心期刊类别的界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由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变更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各类别岗位之间变更岗位类别的,申请竞聘高一级岗位应在新聘用岗位工作满1年。

(八)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同一学术成就或学术影响在申请不同层级岗位聘用时只能使用一次。

(九)专业技术各类别、等级岗位职责中,教学科研绩效要求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绩效评价范围的工作,由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任务自主制定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各部门可在不低于国家、省和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对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十二 、岗位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部门公布核定的或空缺的岗位及其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工资待遇等。

(二)申请应聘。应聘者在校人事处网页登陆《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系统》填写有关信息,下载打印《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见附件),个人签字后,向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

(四)考察评议。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本部门岗位限额内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在《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系统》填报拟聘用情况,下载打印《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学校人事处。

(五)学校终审

1.管理五、六级岗位的聘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聘用,报校党委审定。

2.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拟聘人员由人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的审核,由校教授委员会审议后,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审定。

4.管理七至十级岗位、专业技术四至十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员由人事处审定,结果报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

(六)结果公示。聘用结果审定后由各部门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七)部门复核。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在《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系统》核实聘用结果,下载打印《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备案、存档。

(八)签订合同。学校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委托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九)聘用认定。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情况由人事处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需要,对确有真才实学,在所从事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者,可由校长提名,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聘用到相应类别、等级的岗位。

十三、新聘用人员的岗位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有见习期的,在见习(学徒、熟练、试用)期满后,由人事处按以下规定直接确定聘用岗位,并将聘用结果通知所在部门:

1.管理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在九级岗位;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确定在十级岗位。

2.专业技术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在十二级岗位;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确定在十三级岗位。

3.工勤人员:技术工人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普通工人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二)新参加工作没有见习期的,在试用期满后,由人事处按以下规定直接确定聘用岗位,并将聘用结果通知所在部门:

1.管理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为七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为八级岗位。

2.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为十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为十二级岗位。

(三)新聘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一般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比照校内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类别等级。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且未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其他特殊情况的,按岗位聘用程序确定岗位类别等级。

十四、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聘用合同是学校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文本按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执行。受聘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四)聘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7月31日或国家规定的退休日期。其中,新聘用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为5年;对在学校或其他国有单位工作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可以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五)学校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为6个月,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为12个月,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只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六)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为学校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八)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在实行岗位设置管理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学校给予其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劝其办理辞职、解聘手续,本人未调出又不提出辞职、解聘的,学校予以辞退、解聘。

(十一)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十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续签

(一)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未经双方同意变更实际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按旷工处理。

(二)申请变更聘用合同,一般一学年一次,在学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岗位聘用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聘用合同:

1.在校内部门之间调动工作部门的;

2.在校内部门内部所设机构之间调整工作的;

3.受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

4.晋升或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的;

5.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变更聘用岗位,且岗位等级不发生变化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聘用: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变更聘用岗位申请表》(见附件),个人签字后,向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评议结果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3.学校确定。校人事处对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小组提出的聘用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法定代表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变更聘用合同相应内容。

(四)变更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待遇从聘用合同变更后的下月起按新聘用岗位类别等级执行。

(五)聘用合同期满学校与职工双方同意继续聘用的,需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按照岗位聘用程序进行,聘用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续签手续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校内部门不得继续使用。续签聘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六、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二)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和校内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和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七)受聘人员与学校的聘用合同解除以后,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实行聘用制度后,学校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解除工作关系的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职工申请调离学校的按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九)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等由个人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订立双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有下列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对学校进行经济补偿:

1.受聘人员经学校出资在国内外培训的,按学校在培训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计算,在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补偿。

2.受聘人员在校实际工作年限不满聘用合同期限的,按每缺期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进行补偿。

3.受聘人员在校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五年且聘用时享受学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相关待遇的,需全额补偿。

(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三)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校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或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学校对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聘人员在学校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十八、岗位聘用其他要求

(一)首次聘用时,党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管理科室可结合现有管理人员情况,临时增设社科研究岗位(属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所聘用人员同时占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岗位,岗位职责参照管理人员相应等级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可分别按专业技术类别四级、七级或十级执行。首次聘用后,不再新聘用人员或变更聘用人员到社科研究岗位,已聘用人员可在社科研究原等级岗位续聘,也可变更聘用到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当行政职务发生变化时也可变更聘用到相应管理岗位。

(二)首次聘用时,聘用结果的各层级比例要与学校确定的相应部门或学科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结构比例大体一致。现有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同时按二级、三级和四级岗位之间1:3:6,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之间2:4:4,八级、九级和十级岗位之间3:4:3,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之间5:5的内部结构比例和相应条件进行聘用。同层级内高等级岗位应严格控制,高等级岗位可用于低等级岗位的聘用。

(三)首次聘用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按实际从事学科、专业、工种进行聘用,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时,学科、专业、工种须与实际从事的学科、专业、工种一致,否则不予聘用。

(四)首次聘用时,对未参加首次聘用的出国、国内进修、攻读学位及病休等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其返回工作岗位后根据任职年限、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重新聘用。

(五)首次聘用时,近3年内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或未考核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六)首次聘用后,实际聘用人员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部门,采取退二聘一的方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部门,要根据部门发展要求和人员结构状况,严格按照任职条件控制各类岗位特别是高级岗位的聘用数量,部分空缺岗位可实行校内外公开招聘的办法,使人员队伍逐步逐年到位。

十九、岗位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以受聘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为依据,主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体现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评分按百分制计。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满分20分。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和创新能力,满分10分。

勤: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遵守劳动纪律及出勤情况,满分20分。

绩:主要考核岗位履职情况、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实绩,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分50分。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考评分应不低于90分,合格等次考评分应不低于70分,基本合格等次考评分应不低于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1.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三)学校和各部门可按照上述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学校和部门情况及岗位特点另行制定具体考核有关规定。

(四)各部门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5%以内。

二十、岗位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年度考核是对聘用人员在一学年度期间进行的学年度综合评价,是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是年度考核的总结,是对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期限内进行的总体评价。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一般在每年的6-7月进行。

(二)岗位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在校人事处网页登陆《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系统》填写个人总结、核实有关信息。

2.以部门或系(所、科、室)为单位,由被考核人述职或对被考核人工作业绩等考核内容进行展示,接受群众评议。

3.部门或系(所、科、室)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4.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等次建议意见进行审议,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系统》填写考核等次,下载并打印《岗位履职考核结果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

5.学校审核

(1)管理五、六级岗位的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报校党委审定。

(2)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由人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审核,由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定。

(4)管理七至十级岗位、专业技术四至十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由人事处审定。

6.结果公示。审定后的《岗位履职考核结果汇总表》返回各部门,由各部门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7.经公示无异议后,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下载打印职工个人《昆明理工大学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由本人在《昆明理工大学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8.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在《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系统》核实考核结果,将下载打印《岗位履职考核结果汇总表》,签字盖章后附职工个人《昆明理工大学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案、存档。

9.人事处将考核工作总结报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特殊情况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并确定等次:

1.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以及公派出国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学校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人员,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人员,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经学校批准同意因私出国超过半年(含半年)的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经学校组织人事批准,挂职、支教和借调到其他单位半年以上且考核时未回校的的人员,由挂职、支教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直接确定考核等次;不足半年的或考核时已回校工作的,由所在部门结合派出期间的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5.经学校批准由五级管理岗位转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人员和兼任管理型专任教师岗位受聘人员的考核,在首先考核其年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绩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其履行的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社科研究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其履行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6.经学校批准派出攻读学位、进修、做访问学者等培训且在批准期限内的,由培训单位提供评语,由所在部门结合培训期间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7.新聘用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和岗位聘用的依据。

8.考核年度内新调入人员、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由现所在部门参照原单位鉴定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9.考核年度内受行政处分: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0.考核年度内受党纪处分: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1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12.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教学工作中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人员、教学质量监察过程中两次综合评价为差的人员、擅自在校外兼职影响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3.考评总分低于60分的或德、能、勤、绩单项考核考评分低于单项满分60%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二十一、岗位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一)聘用人员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2.具有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3.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按照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2.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3.一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

4.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降低岗位等级进行聘用。

(三)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原岗位不再续聘,应调整岗位类别或降低岗位等级进行聘用。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按照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2.须调整岗位类别或降低岗位等级进行聘用,不同意学校调整或降低岗位等级进行聘用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3.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调整岗位类别同时降低岗位等级进行聘用或解除聘用合同。

(六)考核结果与学校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七)在考核结束后,若发现被考核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二十二、争议处理

(一)学校与教职工在岗位聘用过程中,聘用人员在岗位聘用、考核、解聘辞聘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确保教职工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持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在公示期内或接到正式通知5日内,向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反映或提出书面复议要求,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应积极与教职工在协商基础上妥善解决争议。

(三)协商未果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四)对学校调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任何投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各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按有关法规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二十三、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组织

(一)学校成立“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确定其他聘用考核工作组织的成员;

3.负责全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实施工作;

4.推荐和审议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与考核结果;

5.对各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研究决定岗位聘用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聘用考核工作的需要,可吸纳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和研究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作为成员参加全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

(三)各部门成立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党、政、工负责人、教授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一般由5-9人组成,规模较小的部门可由部门领导组成。部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向学校聘用考核组织推荐聘用人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岗位聘用考核工作,处理本部门在岗位聘用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各级聘用考核组织议事规则:

1.聘用考核组织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2.聘用考核组织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3.岗位聘用中,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人数超过规定聘用岗位数时,则以得同意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名额为止;如遇得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受聘人时,则票数相等人员均不列为受聘人员;

4.未出席聘用考核组织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5.聘用考核组织成员不得参加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评议及投票;

6.聘用考核组织必须在岗位限额内推荐或决定聘用人选,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5%的规定比例。

(五)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考核过程中引起的劳动人事争议问题。

二十四、工作纪律

(一)全校各部门、各级聘用考核组织要高度重视岗位聘用考核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按照学校的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岗位聘用考核工作,所有工作环节都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聘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聘用考核组织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用考核工作的,取消其在聘用考核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各级聘用考核组织成员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聘用考核工作任何环节涉及到本人及亲属时均应按规定回避。

(三)应聘人员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有关材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伪造证件,谎报、剽窃成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恐吓、贿赂聘用考核组织成员,干扰聘用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有以上情节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缓聘或解聘。

二十五、组织实施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精心组织,稳慎实施。

(二)各级聘用考核组织要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聘用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学校开发岗位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提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各部门要安排得力人员,同时加强相关人员政策业务培训,保证学校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六、附则

(一)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可按照在职人员聘用程序和任职条件在退休前所在部门相应类别参加分级申报,且不占用各部门岗位数。申报获得批准后,从我校在职人员完成岗位设置聘用的下月起重新计发退休费。

(二)原《昆明理工大学岗位设置暂行办法》、《昆明理工大学聘任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其他有关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11月9日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批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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