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人字〔2014〕52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印发《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12月25日

昆明理工大学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知识和能力培养体系,提升教师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教师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为经济社会服务的能力,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年龄在45周岁以下,聘用在教师、实验技术岗位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培训的中青年教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学校指导、部门负责的原则。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由学校组织人事和教务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各用人部门结合部门工作需要和教师职业发展需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各部门应制定年度教师实践锻炼计划,在保障部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序安排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三)坚持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要与教师专业素质拓展、岗位知识技能提升紧密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途径,学有所用,学有所获。

三、方式途径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方式途径主要是:全脱产到工矿企业、科研院所、机关学校、农村社区等社会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管理服务、社会调查等工作,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年,不得超期。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实践锻炼计划。部门在每年底根据部门教学科研任务和教师教学安排情况,制定下年度教师实践锻炼计划,计划应包括参加人员名单、起止时间、单位类型、工作内容、预期目标等事项。

(二)联系确定实践锻炼接收单位。实践锻炼接收单位采取由部门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锻炼接收单位应符合实践锻炼工作内容所需条件,优先选择友好合作单位和部门的校外教学科研基地,优先选择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

(三)实践锻炼人员的派出。部门和个人填写《教师实践锻炼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报人事处备案。部门负责协调派出人员在实践锻炼接收单位的工作和生活,并出具介绍信,派出人员持介绍信前往实践锻炼接收单位报到。

(四)实践锻炼人员的管理。实践锻炼人员派出期间,由实践锻炼接收单位和派出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共同对实践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实践锻炼人员应遵守接收单位的劳动纪律、安全纪律、作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服从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五)实践锻炼人员的考核鉴定。教师实践锻炼期满时,实践锻炼人员应填写《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一式两份)交实践锻炼接收单位,实践锻炼接收单位据实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实践锻炼人员该年度履职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颁发培训证书。实践锻炼人员持《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回所在部门报到,部门签署意见后,其中一份《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实践锻炼鉴定情况,对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的实践锻炼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其中,以专题社会调查为主要实践形式的实践锻炼人员同时应向派出部门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解决热点难点的办法,为有关部门的咨询提出合理性的建议或意见。

(七)实践锻炼档案的收集归档。部门要建立健全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档案,实践锻炼考核结束后,部门应将实践锻炼人员参加实践锻炼的《登记表》、《鉴定表》、《调查报告》等材料妥善保管。人事处负责将实践锻炼人员的《鉴定表》归入个人档案。

学校安排的挂职锻炼、对口帮扶、支教等活动,列入部门实践锻炼年度计划,参加人员在挂职锻炼、对口帮扶、支教期间的管理及待遇按学校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践锻炼期间的待遇

(一)经部门批准,参加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期间的工资及培训相关费用,按学校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相关待遇规定执行。

(二)参加实践锻炼人员超期未归的,部门应及时报人事处。学校对超期实践锻炼人员一律停发工资,培训相关费用自理。

(三)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期间的其他有关待遇,学校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相关规定

(一)实践锻炼人员在实践锻炼期间,不享受学校寒暑假;因个人原因给实践锻炼接收单位、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实践锻炼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所在部门报到,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二)同一期实践锻炼,时间期限和实践锻炼接收单位一经确定,不得调整。其中,确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医院证明,实践锻炼接收单位和所在部门批准后可提前结束。

(三)按教学计划开展的实践教学、实习、采风、考察等,是教师的本职岗位工作,本职岗位工作不得作为教师实践锻炼事项。

(四)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以管理服务、研究开发等综合内容的活动经所在部门认可,可列入教师实践锻炼的内容;单纯以科研项目研究为目的的研究活动不得作为教师实践锻炼事项。

(五)部门要把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作为教师培养的重要途径,有计划地积极组织开展,有条件的部门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在校外建立稳定的教师实践锻炼基地,为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创造有利条件。

(六)参加实践锻炼情况作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变更聘用岗位和晋升岗位等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七、附则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1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岗位聘用人员的实践锻炼活动参照执行。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教师实践锻炼登记表

2、昆明理工大学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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