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待遇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人字〔2014〕51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印发《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待遇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待遇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12月25日

昆明理工大学

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待遇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参加国内培训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14〕56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职工参加培训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参加进修、访学、实践锻炼等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培训相关费用的管理、报销等事宜。不适用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和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出国人员出国前在国内参加的外语等培训事宜。

二、工资待遇

教职工参加培训期间,培训接收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用岗位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部门自主决定;培训接收单位支付工资的,按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参加进修、访学、实践锻炼等培训超期未归的人员,学校一律停发工资。

三、培训相关费用

教职工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学习、实践锻炼等培训任务,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并按期返校的,学校方给予报销培训相关费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或未按期返校的,培训相关费用自理。

(一)培训费。培训费按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出具的培训通知和培训费发票报销。

(二)交通费。培训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昆明至培训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培训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可报销两次往返昆明至培训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其中,一次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标准报销,一次按教职工探亲路费标准报销。

(三)住宿费。培训期在1个月以内的,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培训期在1个月以上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的1/3凭据报销。其中,参加进修的住宿费报销天数最长按150天计,参加访学、实践锻炼的住宿费报销天数最长按300天计。住宿费超出学校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培训接收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培训期在1个月以内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培训期在1个月以上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在省内参加进修、访学,及在昆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呈贡5城区以内参加培训的,学校只负责并报销培训费;培训主办单位统一要求并安排住宿的,可以报销住宿费;其他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由本人承担。

(二)经学校选派的支教人员、挂钩扶贫科技副乡长,在选派期间,一次性享受生活补助1000元;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以实际支教、挂职时间发给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II按正科级实职岗位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人均额按月发放。

(三)教职工参加教师岗前培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培训、普通话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等职业资格方面的培训项目,培训费自理。

五、附则

(一)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经2014年12月8日第25次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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