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对在职职工攻读研究生逾期未毕业人员的处理意见

作者: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人字〔2011〕23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对在职职工攻读研究生

逾期未毕业人员的处理意见

为促进在职职工攻读研究生人员早日完成学业,提高学校人才培养效益,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4年及其以上、硕士研究生3年及其以上,且未获毕业证、学位证的(含全脱产和半脱产)人员,按如下意见进行处理。

一、延期继续攻读。申请延期学习人员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延期书面申请,讲明理由,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校人事处批准,学校可再给予其延长一年的学习期,一年间可以全脱产方式学习。延期一年内取得学位的,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同时,还可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取得学位的相关待遇。

二、解除培养合同。终止继续攻读的或延期一年后仍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人员,本人应提出解除培养合同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校人事处批准后,全职回校工作,当年履职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应偿还读书期间学校支付的有关费用。解除培养合同后取得学位的,不再享受学校在职人员取得学位的相关待遇。

三、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解除培养合同申请的人员,学校根据培养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报学校审议批准后,按作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同时本人应偿还读书期间学校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培养费用偿还。解除培养合同的,应一次性偿还学校和上级部门支付的学费、车旅费、住宿费等学校支付费用;不能一次偿还的,从解除培养合同下月起,学校从本人工资中按每月1000元的额度扣回,扣完为止。解除聘用合同的,须一次性偿还其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学费、车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其中,全脱产的须按学校支付费用总额的全额偿还、半脱产的须按学校支付费用总额的50%偿还。

五、本意见经2011年7月6日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培养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

职工 研究生 逾期毕业△ 意见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印发

校对: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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