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时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字〔2014〕85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高级专家

延时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时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7月15日

昆明理工大学高级专家延时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高级专家退休的规定,发挥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云南省高级专家延时工作制度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4〕8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延时退休高级专家的范围

本办法中的“高级专家”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特聘专家”,以及云南省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和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

二、高级专家延时退休的条件

高级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所在部门、学校和上级部门批准的,可延长退休年龄:

(一)作为国家级科技平台或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国家级科技平台或质量工程项目处于3年建设期内的。

(二)作为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内的。

(三)作为博士生第一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5年培养期限内的。

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按干管权限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后,方可办理延时退休手续。

三、延时退休办理程序

拟延时退休的高级专家和所在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一)本人填写《高级专家延时退休审批表》(一式一份)、《云南省高级专家延时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科技处、教务处核实相关情况后,报所在部门(附电子版)。

(二)所在部门依据申请人意见、职能部门核实情况,结合部门工作实际需要,经集体研究后,签署部门意见报学校人事处(附电子版)。

(三)人事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提出建议,签署人事处意见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人事处将学校同意延时退休的高级专家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经上级部门批准延时退休的,人事处通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四、延时退休专家的考核与待遇

延时退休高级专家的考核和管理,按学校事业编制在岗职工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延时退休高级专家在批准的延时期限内,享受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延时退休的其它规定

(一)拟延时退休的高级专家应至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个月前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二)高级专家延时退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具体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期、平台建设期或科研项目任务期的截止时间确定。

(三)高级专家延时退休只能申请延时一次,延时退休截止时间达到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再返聘。

(四)高级专家延时退休期间,所在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好延时退休高级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

(五)高级专家本人在延时退休期间,应按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绩效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绩效。

(六)延时退休高级专家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部门应按学校聘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同意后终止聘用,办理退休手续。

(七)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经批准延时退休的,其在延时期限内不占用学校和部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

六、附则

(一)本办法已经2014年7月14日学校第14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关于返聘退休博士生导师和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管理暂行办法》(昆理工大党字[2008]36号)和《昆明理工大学关于返聘博导待遇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昆理工大校人字〔2012〕18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学校下发的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高级专家延时退休审批表》

2、《云南省高级专家延时退休审批表》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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