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人字〔2014〕26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9月10日

昆明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依法用工,维护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员”),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其中,不含外聘教师和勤工助学、实习或“三助”岗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循“按需使用、合理配置、精简高效”的原则;遵循“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机关部门、教学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及后勤服务部门等校内非独立法人部门,按照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学校招用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非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工程技术岗位、实验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图书资料岗位、档案技术岗位、编辑出版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医疗卫生岗位、幼儿教育岗位和科研助理岗位。

第六条 校机关部门设置管理岗位、档案技术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其中,校机关个别部门经学校批准可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第七条 教学部门设置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图书资料岗位。其中,城市学院经学校批准可设置专任教师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工程技术岗位、医疗卫生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成人教育学院和体育课部经学校批准可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教学辅助部门设置管理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工程技术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图书资料岗位、档案技术岗位、编辑出版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第九条 后勤服务部门设置管理岗位、工程技术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医疗卫生岗位、幼儿教育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条 学校根据部门工作职能任务,按照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全员核定校内各部门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非事业编制科研助理岗位除外)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类别和数量。

第十一条 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及科技处同意,可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十二条 校机关部门的非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相应岗位总量的30%。校内事业编制人员已满编超编的部门,不设置非事业编制岗位。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编制管理岗位的七级至十级岗位。其中,一、二级岗位不超过非事业编制管理岗位总数的30%。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个等级,一级至十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的四级至十三级岗位。结构比例参照事业编制相应专业技术类别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六级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0.2:0.3:1:2:3:3.5。

第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各类别、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由用工部门制定。其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应不低于学校事业编制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七条 各部门招聘非编人员,须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岗位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结合本部门现有人员情况,综合拟定招聘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招聘事由、部门编制使用情况、拟聘岗位及名额、岗位职责、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不含科研助理岗位)的非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组织,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有特殊情况的,经人事处批准可由用工部门直接选聘。招聘的组织实施参照学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助理岗位非编人员的招聘,由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提出,经所在部门及科技处同意后委托人事处招聘,或由部门直接选聘。

第二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非编人员的招聘,由各用工部门根据部门岗位需求和用工条件,按部门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聘或直接选聘。

第二十一条 应聘非编岗位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和从业资格;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四)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招聘在后勤服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放宽至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招聘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其中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同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4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招聘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校内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招聘非编人员。不得招聘与本部门教职工有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五条 应聘非编岗位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三)职称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体检表、婚育证明;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

(七)招聘录用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招聘非编人员时,应告知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聘非编人员不得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招聘非编人员包含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和通过劳务派遣使用的人员。其中,通过劳务派遣使用的非编人员不得超过学校用工总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用工部门确定拟聘人选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用工部门使用的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定用工部门和非编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选择签订。

首次与招聘的非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起始时间从用工之日起算。招聘在科研助理岗位或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人员,一般应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非编人员应自用工部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岗位职责书。经用工部门书面通知后,非编人员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停止其工作,并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 非编人员聘任岗位类别、等级及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岗位职责书。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涉及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的,用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或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用的非编人员原则上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制。其中,从事餐饮服务、保洁服务等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十六条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工部门应当保证非编人员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需要,确须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非编人员自行安排。

第三十七条 非编人员在休息日工作的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非编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非编人员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一般在每年的1至2月或7至8月间安排。

第三十九条 非编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享有产假、婚丧假等,具体按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非编人员处理私事一般应利用休息日,确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年请事假天数累计不超过10天。非编人员因病经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病假期按国家对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非编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用工部门根据用工岗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学校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相应调整非编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四十三条 同一用工部门内,同等情况人员履行相同岗位职责,应享受同等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四十四条 非编人员工资应不低于本人工作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部门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本人工作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非编人员在带薪年休假外,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和本人日平均工资标准扣发工资;请病假的,在病假期内按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超出病假期的,按事假办理。

第四十六条 非编人员工资的发放:

(一)非编人员工资按月支付,用工部门在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工资发放名册,并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备案后,由学校财务处或二级财务部门通过银行代发直接发放到非编人员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 非编人员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非编人员不办理参保手续的,不得招用。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或用工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并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发生变化的,用工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社会保险变更材料上报人事处和劳务派遣单位,由人事处和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非编人员到学校工作之前已参加社会保险,在学校工作后需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或与学校、劳务派遣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需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按云南省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八章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十一条 用工部门应为非编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非编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非编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特殊岗位的应通过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安排上岗。非编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十三条 用工部门不得安排女性非编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五十四条 非编人员在校内工作期间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九章 其他待遇

第五十五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非编人员,达到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情况下,经用工部门推荐、学校评审认定,可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非编人员,可依照云南省有关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经用工部门同意,学校可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十六条 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非编人员,可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学校推荐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参加培训、考核、评审。

第五十七条 非编人员在校内工作期间,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园一卡通,凭卡在校园内借阅图书、在校内食堂就餐、享受校园网服务以及乘坐交通车等。

第五十八条 非编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学校公有住房及非编人员住宿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第五十九条 非编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表现突出、考核优秀,并符合当年学校事业编制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要求的,通过公开招聘,可择优聘用。

第六十条 非编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政策的,由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章 用工经费

第六十一条 用工经费包括:工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工管理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第六十二条 非编人员用工经费由学校和用工部门负责,每年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并在财务处或二级财务部门设立非编人员用工经费专用账户。

第六十三条 科研助理岗位非编人员用工经费由校内科研组织、团队、课题组负责筹措,并按时足额向学校非编人员用工经费专用账户划转用工经费。

第六十四条 用工部门支付非编人员用工经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部门用工经费。

第十一章 用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和用工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合同和本办法,对非事业编制用工实行两级管理。人事处是学校非编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是非编人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六十六条 人事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核定用工部门用工岗位和经费;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部门用工情况;

(四)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

(五)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

(六)审核工资发放;

(七)负责社会保险的申报和费用缴纳;

(八)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协调劳务派遣单位;

(九)组织用工部门进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十)联系相关的各级人社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用工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部门非编人员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考勤考核、薪酬分配等规章制度;

(二)组织非编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及岗位业务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和教育;

(三)负责非编人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和社会保险缴纳前期工作;

(四)负责非编人员日常考勤管理,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和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五)依据非编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六)根据工作表现、岗位考核结果及岗位任职条件,对非编人员年度聘用岗位进行调整或变更;

(七)对违法违纪、违反劳动纪律的非编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编制本部门非编人员名册,建立并维护非编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非编人员相关管理档案的收集、建档工作;

(九)根据学校和本部门工资发放有关规定,核定非编人员工资,编制工资发放名册;

(十)负责组织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一)做好非事业编制用工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用工部门制定的用工规章制度,其内容、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重要的规章制度应经部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部门内公示或告知非编人员。部门规章制度报人事处、校工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 用工部门组织非编人员学习培训,要做到有安排、有记录,先学习培训,后上岗。参加学习培训的非编人员应在学习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学习培训记录由用工部门留存备查。

第七十条 非编人员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的12月份进行,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岗位变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并由用工部门存档。

第七十一条 非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户口、人事档案由本人自行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管理。非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本人应予以转出。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用工部门与非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及时掌握事实情况,了解各方诉求,相互沟通,协商解决。

第七十三条 用工部门和非编人员出现劳动争议,协商未果的,可向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十四条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诉讼过程中,用工部门应积极做好举证和应诉工作,按要求提交答辩书和应诉材料。

第七十五条 用工部门因违法用工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责任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违规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六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工部门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与非编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非全日制用工使用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本人、用工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第七十八条 非全日制非编人员可以与校内一个或两个用工部门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非全日制工作的非编人员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八十条 用工部门使用非全日制非编人员,应当为非全日制非编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第二节 劳务协议用工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的劳务协议用工是指用工部门招用校内外退休人员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用工形式。

第八十二条 用工部门招用劳务协议用工人员,应聘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现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包括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是否同意到其他单位工作等。);

(四)身体健康告知声明书;

(五)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用工部门招用劳务协议用工人员,须与本人订立劳务协议和岗位职责书。订立的劳务协议和岗位职责书一式三份,本人、用工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第八十四条 用工部门使用劳务协议用工人员占用工部门的非事业编制岗位,用工部门根据其所聘用的岗位兑现相应的待遇。

第八十五条 用工部门使用劳务协议用工人员,须按有关规定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 业务外包

第八十六条 业务外包是指:部门以合同(协议)形式,将部门的部分工作业务委托给校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完成的经营方式。

第八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按照“择优选用、合约管理、管控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外部优势资源,将部分工作业务采用业务外包方式来完成,实现优化部门主营业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降低管理成本、防范用工风险、控制用工总量、调整用工结构的目的。

第八十八条 部门缺乏相关的业务资质、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且外部市场化程度较高,部门具备手段和能力对外包后的质量、安全、成本进行有效监控的业务(如保洁、保卫、绿化等),可采取业务外包。

第八十九条 部门采取业务外包应向学校提出业务外包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在综合考察承包方资质、规模、业绩、声誉,以及技术管理水平、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承包方。

第九十条 经学校批准签订的外包合同(协议),由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合同(协议),按照学校编制岗位管理规定,核减部门的非事业编制用工人数及经费。

第九十一条 部门业务外包费用按外包合同(协议)列入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不列入非事业编制用工经费。部门不得在业务外包项目内招用非编人员。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学校建立用工关系的非编人员,用工部门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岗位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其定岗定级,并签订岗位职责书,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昆明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人字〔2009〕10号)同时废止。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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