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对口培养基层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人字〔2014〕32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对口培养基层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对口培养基层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9月29日

昆明理工大学对口培养基层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云南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组发〔201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基层人才对口培养工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省基层人才对口培养计划,且由我校作为省级主管部门选派研修人员接收单位的培养项目,以及由我校负责培养工作的培养对象。

二、培养目标

通过培养,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才的专业化水平,为实现我省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跨越式发展,培养造就一批素质好、能力强、学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能解决实际问题,起学科带头人作用的专业人才。

三、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为全脱产研修。学校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培养任务,由人事处按照学员本人研修内容所属学科,确定校内培训实施部门。校内培训实施部门按照学员的研修内容,为学员安排一位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有重要课题研究的导师,采取导师制的培养方式,学员在导师的指导下学习和工作。

四、培养时间

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培训要求,培养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的。培训期一般不得延长,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经校人事处和选派单位同意,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纳入下一批次继续培养。

五、培养计划

(一)培养计划由校内培训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培养计划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要求,同时有针对性地结合学员自身专业、岗位需求和培养时间等实际情况,与学员协商制定。

(二)研修的主要内容:学习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理论动态和前沿技术;学习指导教师治学经验、教学理念和研究方法;根据指导教师安排参与有关课题研究。

(三)培养计划应统筹研修内容、研修时间、研修目标,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项目研究等研修内容,明确应达到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以及研修成果等方面的量化指标和相应的培养措施。其中,理论教学课程每半年一般应不多于2门。

(四)研修内容的考试考核,一般以提交学习报告或总结的形式,由导师根据情况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之一确定。

(五)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制定的培养计划,一式四份。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和本人各留存一份,报学校人事处二份,由人事处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培养期考核

学员培训结束前,学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的要求,认真撰写3000字的学习和工作总结,并填写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学习鉴定表》或《考核登记表》,经指导教师和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审定后,由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出具考核鉴定结果。考核重点为研修人员培养目标完成情况及在研修期间的总体表现情况。考核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分别送省级主管部门、所属州市党委组织部、选派单位,以及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存档。学员培训结束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颁发结业证书。

七、培养经费

(一)学员的培养经费由省级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主管部门划拨的经费在人事处单列账户管理。

(二)校内培训实施部门使用培养经费的额度应在省级主管部门核拨的经费额度内,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超支使用,同时不得向学员另收取其它费用。

(三)培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学员的住宿费、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参与培训指导教师的薪酬等相关费用。

(四)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参与培训指导教师的薪酬分配,由部门或导师按参与学员培养的教师人数和承担的培训任务自主确定。

(五)培养经费的使用由部门或导师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报人事处核准后,从培养经费中列支使用。

八、参培部门和教师的绩效

学校对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导师以及参与培训的教师记核工作绩效,即:培养一名学员且时间为半年的,计0.5个教学绩效点;培养一名学员且时间为一年的,计1.0个教学绩效点。记核的工作绩效计入部门和参培职工年度完成的工作任务绩效,但不纳入学校、部门和职工个人的绩效工资分配。

九、日常管理

(一)校内培训实施部门负责导师的选定,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和导师共同负责与学员的对接工作、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

(二)学员的住宿问题,由学校人事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和校内培训实施部门等负责协调安排解决。

(三)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学员从严管理、从严要求,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动态和培训情况,关心爱护学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培训学员中的党员编入所在部门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学员在校培训期间,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研修期间学员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学员请假3天以内,需报校内培训实施部门批准;学员请假超过3天的,需报校人事处审批,校人事处征询省级主管部门意见,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准假。学员在校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需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见附件1)。

(六)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可根据部门情况,对学员在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涉及的科技保密事项,签订有关协议予以明确。

(七)学员在校培训期间,对违反纪律或研修态度消极的学员,学校和校内培训实施部门可提出意见,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研修资格,并通报选派单位。

十、附则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协议书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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